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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匿名 留言:能转让股权吗我要留言

    2013/1/10 21:51:38

    律师您好:我拥有公司70%的股份,另一人拥有30%的股份,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营,注册资金是80万,我是不是有决定权将公司股份转让。
    【回复】
    首先应该看一下你们公司章程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遵从法定。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网友 匿名 留言:正常吗我要留言

    2013/1/10 21:46:42

    有个民事官司五月底上诉到二审法院,九月中旬开了-次庭后便没了动静,十月底我向二审的主审法官问了一下,主审法官说他们己经有了结果,己退卷到一审法院并委托一审法院送达。可现在都五十多天了我还没收到判决书。我想咨询一下二审退卷是什么意思?委托一审法院送达有没有时间限制?若被一审法院压住二审的判决结果不送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
    如果二审已经开庭,那么一定有裁决文书出来。至于你所的退卷问题,你再问询一下法官,是什么原因
  • 网友 匿名 留言:可以追究房东责任吗我要留言

    2013/1/10 21:39:28

    律师先生,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在2009年底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这房子是房东向户主购买的。当时跟我说产权证是别人,因为那人经常不在本地,但可以根据我的需要来办理过户,所发我当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但直到现在才知道,原来房东卖房给我时,产权是户主的,而且房东还没交清款项,是根据和户主的购房合同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因为后来有一段时间房东没有付款,现原户主来追讨欠款并向法院起诉,房东和户主的购房合同因为房东没有遵守合同,可能会无效,但房东还将房子出售于我,是否属于欺诈?我能否追究房东的责任?望解答,谢谢。
    【回复】
    如果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 网友 落落 留言:我能分到什么我要留言

    2013/1/9 16:46:41

    你好:我是江西人。我和老公协议离婚了。他比我大近30岁,婚钱用钱款炒股,并将炒股获得的钱款购置了一套房屋,但婚后因故将该房屋差价置换了另一套。婚后他又购置了两套房屋,并与子女共同购置了一处别墅,同时为子女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办起了公司。我认为这些房屋,股票都是婚后共同财产。请问我能分割到多少?
    【回复】
    对于你老公婚后购置的两套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得一套。对于你老公和子女共同购置的别墅,因产权不仅属于夫妻两人,还涉及他子女的权利,所以该套别墅不应在离婚纠纷中处理,而应由该别墅的4位权利人另行析产解决。对于婚后购置的家用电器、家具等财产,应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你老公婚前购置婚后又差价置换的一套房屋,给房屋产权虽然是婚后取得,但用于置换的原房屋是你老公婚前购得,因此该置换的房屋应当作为你老公婚前购置的房屋变更后取得的,应作为你老公婚前财产归他所有。对于置换房屋支付的差价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股票和资金,婚前的部分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网友 孤独老人 留言:谁该负责我要留言

    2013/1/9 16:44:41

    我是一个60多的老人了,只有一个独生女。我前年6月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由辉达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去年8月一天,两名歹徒翻爬进入我家,我的女儿不幸遇害。在这事之前,我们小区居民就要去安装防盗铁门,但是物业公司以有碍观瞻为由拒绝了。两名歹徒在供述中也承认是从小区围墙的一处未锁闭的铁门进入的。都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不负责任,晚上不在小区巡视,才导致我唯一的女儿遇害啊。我翻了买房时订的公共契约,物业公司是有巡视的义务的。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抚恤金和精神损失费等,还要求赔礼道歉,置换房屋。但是物业公司不承认过错,只肯补偿1万。多次调解没有结果,我可以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吗?
    【回复】
    就居民家中财物被盗或在小区范围内遭受人身伤害而言,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必须审查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物业公司对安保内容有特别约定,而物业公司又违反了这些特别规定,则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当限定于其签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如果双方对物业公司的安保职责没有约定,那末物业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安保责任,即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威慑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保证杜绝小区内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只有当物业公司在履行此项职责过程中有过错时,比如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或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就你的描述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除应按约履行一般意义上的居住、维修等物业管理义务外,还应按约谨慎地履行对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保卫、巡检、警戒等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监控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当晚小铁门锁闭的有效证据,则表明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未能切实履行安全防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并非不可抗力所致,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 网友 弧离 留言:房产分配我要留言

    2013/1/9 12:50:33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和继母离婚的问题。我母亲过世后,父亲又娶了一个离婚的女人钱女士,现在两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是财产分割相决不下。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经过协商,钱女士和她儿子作为房屋产权人进行了登记。钱女士婚前的一套公有房屋在婚后被其单位收回,并另行分配了一套房屋。钱女士及其儿子、我父亲三人作为该房屋的受配人员。之后,该房屋又因动迁套配了一套房屋,受配人员为钱女士和我父亲。不久,该房屋旧房改建,有关单位安置其一套房屋,承租人仍然为钱女士。之后,有关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们夫妇,产权人登记为我父亲。在双方分居期间,钱女士归还了商品房的全部贷款,我父亲则将股市中的钱款全部提走。这四套房屋我父亲能分到多少?
    【回复】
    您好,根据婚姻法及解释,对于钱女士婚前的公有住房经变更后最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售后公房购买下的房屋,由于该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判归你父亲所有,你父亲应当根据房屋价值支付相应的折价款。但是考虑到该房屋的来源是钱女士将其婚前租赁的房屋交给单位套配而来,又有钱女士儿子的因素在内,故在分割该份共同财产时,钱女士可适当多分。对于抵押贷款购置的商品房,由于经双方协商,产权登记为钱女士及其儿子,故原则上应判归钱女士和其儿子各半所有,但由于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钱女士名下的产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钱女士分得该房屋后,应根据该房屋的价值支付你父亲相应的折价款。对于钱女士在分居期间用于归还房屋的贷款,由于房屋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你父亲应当承担其中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