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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丝路|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指引(一)——市场准入

更新时间:2024/4/10 9:43:31 浏览次数:52

本文为“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指引”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旨在介绍越南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应风险提要,为有意向赴越投资的企业及相关方提供参考。



一、投资主管部门

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31个司局和研究院,主要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为制定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管理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牵头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使用,负责管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的成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社及统计归口职责等。


二、投资行业规定
2020年修订的越南《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2016年越南《进出口税法》(Law On Import Duty and Export Duty)等,详细版本可在商务部网站查看。

(http://policy.mofcom.gov.cn/page/nation/Vietnam.html#Law)



三、投资方式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可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自主决定已登记注册的投资经营活动。投资者可以展开的投资形式有:
(1) 投资设立经济组织(包括成立代表处、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2) 出资或者购买股份、出资的投资;
(3) 实施投资项目;
(4) 以BCC形式投资;

(5) 按照政府规定的新投资形式和新经济组织类型。


四、投资准入
根据现行有效的越南《投资法》(61/2020/QH14),可以看到被明确禁止、允许附条件投资以及鼓励投资的行业分类:

在越南,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享受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大部分行业如贸易和制造业都允许外商100%独资经营。

然而,在新闻、安全、司法、民调、爆破、军警物资生产、知识产权鉴定、海船拆解、水产捕捞、水域调查、交通工具检测、天然林开发以及商品转口和暂进再出等 25 个行业,禁止外商投资。

在某些特定行业,政府应当公布外国投资者受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和贸易清单,要求外商投资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与越南当地企业进行合资。例如,金融领域中,外商在越南投资银行业的持股比例上限为20%,而对于非银行信贷机构(如金融公司),外商的持股比例上限为50%。在物流领域,涉及集装箱处理业务的物流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50%;而如果公司业务仅涉及报关业务,虽然外资持股比例没有上限,但外商必须与越南当地企业合资设立报关公司。


律 师 介 绍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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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律师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课外导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国创公益基金”创立人,上海财经大学客座讲师,普陀区优秀女律师,上海市涉外专业律师评定获得者,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印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法律顾问,上海市普陀区区政府法律顾问。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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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钰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曾在大型民航央企和涉外非诉法律服务团队任职,拥有跨行业、跨背景的实务经验。近年来,王钰律师对于涉外法律非诉和诉讼服务领域有深入研究,代理数十起海外客户在中国的国际贸易诉讼及协助跨境并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