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国创观点|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主张赔偿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装修装饰,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为此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除此之外,劳务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一种方式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知道,..
06-17
国创丝路| 国创律师出席WLN 2024 伦敦春季会议
2024年5月16日至5月18日,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的陈敏律师、季鑫律师赴英国伦敦参加WLN律师联盟春季会议。此次会议安排在历史悠久的国际化大都市伦敦,吸引了来自20多个国家、70多名律师代表参加本次国际..
06-07
国创观点|被执行人故意损毁已拍卖的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与《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条文对比表
2023年1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新指引”),旨在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新指引发布后,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原指引”)同步失效。
本所律师就新指引的修订内容与原指引进行了分章节整体解读,并将具体的修订内容在文末以列表呈现,以供企业在开展注销工作时参考实施。
第一部分“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基本无实质变更,表述更加严谨。新指引涵盖了更多注销时的特殊情况,新指引中坚持分类指导,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在公司注销相关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多种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并加快解决了“注销难”的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操作性更强、更便利的指引,大大降低了主体退出市场的成本。
第二部分标题由此前的“解散”改为“企业注销事由”,除解散外新增了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注销事由,更加严谨。在解散事由方面,新指引在原已列举的公司解散情形基础上新增了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以及农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情形。具体结构更新见下表:
第三部分对应企业清算流程,新指引主要对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信息的公布、债权人公告要求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清算组在选任时应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厘清认识,统一了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具体而言,在公司清算组的组成及选任方式方面,新指引在原指引的基础上新增细化了清算组的选任方法,并统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同时,原指引仅针对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作出了简要规定,本次新指引聚焦不同经营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类型特点分别列出其清算组选任方式,如对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其出资人(主管部门)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在清算组的职责方面(以公司为例),新指引进行了明确细化:清算组所能执行的公司事务是以清算为目的的事务,而非所有事务。由于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主体资格,清算组不能取代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股东会、股东大会仍然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清算组应及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清算进展情况,同时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仍然受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及时提醒和纠正清算组的不当和违规行为。此外,对于个别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情况,新指引要求必须通过报纸付费发布公告的问题,新指引明确经联络员备案后,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有利于节约企业办事成本。
第四部分“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明晰了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关流程。原指引侧重于公司注销的相关规定,而对其他经营主体的注销问题则没有过多的关注。新指引按照不同的经营主体类别,增加细化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加强了对各类经营主体在“注销”方面的精准引导和个性化引导。对于注销时企业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新指引也明确了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五部分“特殊情形办理指引”借鉴了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针对“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等多个特定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比如,对于个别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必须通过报纸付费的问题,新指引明确指出经联络员备案后,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有利于节约企业办事成本。又如,对于注销时企业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新指引也明确了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作废。
第六部分主要对企业注销法律责任及有关规定作出提示,由原指引的十二条增至十九条(详见具体条文对比表),原指引主要对公司注销的法律责任进行提示,而新指引则新增了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注销责任。例如,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并且,新纳入提示的法律责任中较多涉及税收相关的规定,凸显了各部门更加重视清算注销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法律风险,要求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法规及要求进行清算及注销,保障企业安全平稳地退出市场。新指引坚持寓管于服,强调企业清算义务,严格企业主体责任,明确退出市场流程,促进企业退出健康有序、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