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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研究 | 游戏行业的突出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下)

更新时间:2020/9/10 13:56:09 浏览次数:1285

三、游戏行业高发的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问题于游戏行业中最突出的即是侵犯著作权

怎么算侵犯游戏著作权?

1.模仿游戏规则尚不能界定为侵权

游戏规则的相互模仿已经成为游戏界公开的秘密。

某种程度上说,模仿游戏规则会导致同质化游戏的产生,从而碾压原创网络游戏的市场份额。但游戏规则的完全创新是非常困难的,有些游戏的原创者已经很难追溯;不少人也提出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大部分的游戏规则目前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是个别游戏如其游戏规则特别的新颖是市场上绝不雷同的,那么我们认为其还是应当参照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2.角色、图片、音效等游戏元素:模仿需谨慎

游戏产品不是代码的简单拼合,文字、图案、音乐、角色是游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游戏中的文字、图案、音乐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3.源代码侵权:高度敏感

互联网企业的跳槽极其常见,但员工走了,往往不是挥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而是有可能盗用公司的源代码。

目前中国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

第一,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二,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劳动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与经济补偿

一、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在上海,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四种特征是指:(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

一、细化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

确实职场上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虽有保密协议,可是保密协议只有一句“企业的一切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这样笼统的约定等同于没有约定。这样的保密协议是无法证明员工“明知”哪些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的。这条约定本身也不可能,一般建议企业细化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定义。

增加如:本单位印有“秘密”字样的文件未经总经理允许不得带离单位为或者自行复印保存;

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人事资料属于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有部分属于个人隐私,因此除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即使获知也不得披露、复制或者以此牟利;

本单位的产品图纸、原料配方、制造工艺等属于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未经部门领导许可,不得携带摄影摄像设备进入厂区及技术人员的办公区域;

本单位客户服务人员及销售人员实行分区域服务原则,对于自行负责区域的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客户偏好、交易习惯等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不得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跨区交换。所有员工统一使用公司制定邮箱及格式与客户沟通,离职后做好客户交接工作并不得以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侵犯本单位的利益等等条款。

二、设立分级保密制度

(一)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客户服务人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给与不同级别的保密机制。企业高官或者高级客户经理等职位可以在签署保密协议外增加竞业禁止规范。而一线员工如工厂流水作业工人或者保安保洁等人员不建议使用竞业禁止规范。

(二)对于秘密信息进行分级管理,通常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根据秘密信息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进行划分,并且在三个密级的文件设立不同的开启、借阅、使用、外观设计制度。好让所有人都知道该文件承载的内容是不得随意公开、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也分为一般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三个等级。一般保护是对于出入公司区域的人员实行登记、验证和安全检查等措施。特殊保护是指对于商业秘密集中的部门如财务人事、商务营销、策划管理、技术研究部门实行一人一机,多级密码,以及高层监督等制度,防止私自复制、盗取商业秘密。重点保护可以是对于价值高的核心商业秘密,建立多位董事各自持有部分密码才能开启,核心商业秘密限制转让,甚至由第三方银行保险库存放等特殊手段进行保护。

三、所有保密制度应当公示并实际执行

(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公司内部网络上公示本单位或者各个部门的保密职责,条件有限的企业可以将保密制度贴在办公区域的布告栏或者墙上。

(二)在修订保密规则时可以更多地征询员工的意见,在规章制度通过生效后,进行定期的制度培训。确保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清晰知晓商业秘密的范围和边界,允许使用的方法和流程,以及触犯“雷区”后的严重后果。


目前游戏行业已经成为年产值超过2300亿元的朝阳行业,法律服务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时匹配行业的特性提供其所需要的各类服务,国创律所希望通过本次研究与分享为游戏行业的从业人员及行业健康发展本身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