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06-18
国创观点|建工合同无效,管理费、居间费还能不能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长期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通过出借资质、转包工程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获利,也有一些人利用自身资源或信息优势,为他人介绍工程项目,并按工程价款一定比..
06-02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不起诉决定!
最近由我所合伙人许乐律师、合伙人季鑫律师办理的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为不起诉决定书) ..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追缴时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追缴属于行政征收并非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时效仅针对行政处罚,即便劳动者离职换工作多年,只要曾经的劳动关系证据确凿,人社局(税务局)仍可责令补缴。
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广东深圳地区,该地区裁判观点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追缴社保费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受两年期限限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因追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但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立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依据。对于超过法定追缴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系另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方式处理。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征收职责全面移交税务机关,社保缴费正式纳入税务稽查体系,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追征期规定。
2019年后,劳动者发现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后的投诉举报主体已逐步开始从人社局变为税务局。维权路径:向税务局书面投诉 → 60日内不立案/不追缴 → 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不作为之诉)→ 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社保入税后,税收征管法5年追征期正在成为新主流,随着税务与社保数据深度融合,信息系统打通,历史欠费"无处遁形" 税务系统与社保系统数据联通后,税务机关可交叉比对工资总额(个税申报)与社保缴费基数,自动识别差额,追溯历史系统性少报行为,企业历史欠费越来越难以"藏匿"。对劳动者而言,发现欠费及时维权,永远优于等待;对企业而言,主动合规参保、清理历史欠费,是规避用工风险的最优方案。
郭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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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律师深耕公司法相关等民商事诉讼,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长达7年,拥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对民商事的案件处理驾轻就熟,对于案件的把握基本与法院最终认定相一致,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