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和继母离婚的问题。我母亲过世后,父亲又娶了一个离婚的女人钱女士,现在两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是财产分割相决不下。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经过协商,钱女士和她儿子作为房屋产权人进行了登记。钱女士婚前的一套公有房屋在婚后被其单位收回,并另行分配了一套房屋。钱女士及其儿子、我父亲三人作为该房屋的受配人员。之后,该房屋又因动迁套配了一套房屋,受配人员为钱女士和我父亲。不久,该房屋旧房改建,有关单位安置其一套房屋,承租人仍然为钱女士。之后,有关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们夫妇,产权人登记为我父亲。在双方分居期间,钱女士归还了商品房的全部贷款,我父亲则将股市中的钱款全部提走。这四套房屋我父亲能分到多少?
【回复】
您好,根据婚姻法及解释,对于钱女士婚前的公有住房经变更后最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售后公房购买下的房屋,由于该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判归你父亲所有,你父亲应当根据房屋价值支付相应的折价款。但是考虑到该房屋的来源是钱女士将其婚前租赁的房屋交给单位套配而来,又有钱女士儿子的因素在内,故在分割该份共同财产时,钱女士可适当多分。对于抵押贷款购置的商品房,由于经双方协商,产权登记为钱女士及其儿子,故原则上应判归钱女士和其儿子各半所有,但由于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钱女士名下的产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钱女士分得该房屋后,应根据该房屋的价值支付你父亲相应的折价款。对于钱女士在分居期间用于归还房屋的贷款,由于房屋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你父亲应当承担其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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