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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孤独老人 留言:谁该负责   2013/1/9 16: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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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60多的老人了,只有一个独生女。我前年6月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由辉达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去年8月一天,两名歹徒翻爬进入我家,我的女儿不幸遇害。在这事之前,我们小区居民就要去安装防盗铁门,但是物业公司以有碍观瞻为由拒绝了。两名歹徒在供述中也承认是从小区围墙的一处未锁闭的铁门进入的。都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不负责任,晚上不在小区巡视,才导致我唯一的女儿遇害啊。我翻了买房时订的公共契约,物业公司是有巡视的义务的。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抚恤金和精神损失费等,还要求赔礼道歉,置换房屋。但是物业公司不承认过错,只肯补偿1万。多次调解没有结果,我可以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吗?

【回复】
就居民家中财物被盗或在小区范围内遭受人身伤害而言,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必须审查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物业公司对安保内容有特别约定,而物业公司又违反了这些特别规定,则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当限定于其签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如果双方对物业公司的安保职责没有约定,那末物业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安保责任,即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威慑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保证杜绝小区内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只有当物业公司在履行此项职责过程中有过错时,比如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或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就你的描述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除应按约履行一般意义上的居住、维修等物业管理义务外,还应按约谨慎地履行对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保卫、巡检、警戒等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监控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当晚小铁门锁闭的有效证据,则表明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未能切实履行安全防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并非不可抗力所致,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 弧离 留言:房产分配   2013/1/9 1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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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和继母离婚的问题。我母亲过世后,父亲又娶了一个离婚的女人钱女士,现在两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是财产分割相决不下。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经过协商,钱女士和她儿子作为房屋产权人进行了登记。钱女士婚前的一套公有房屋在婚后被其单位收回,并另行分配了一套房屋。钱女士及其儿子、我父亲三人作为该房屋的受配人员。之后,该房屋又因动迁套配了一套房屋,受配人员为钱女士和我父亲。不久,该房屋旧房改建,有关单位安置其一套房屋,承租人仍然为钱女士。之后,有关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们夫妇,产权人登记为我父亲。在双方分居期间,钱女士归还了商品房的全部贷款,我父亲则将股市中的钱款全部提走。这四套房屋我父亲能分到多少?

【回复】
您好,根据婚姻法及解释,对于钱女士婚前的公有住房经变更后最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售后公房购买下的房屋,由于该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判归你父亲所有,你父亲应当根据房屋价值支付相应的折价款。但是考虑到该房屋的来源是钱女士将其婚前租赁的房屋交给单位套配而来,又有钱女士儿子的因素在内,故在分割该份共同财产时,钱女士可适当多分。对于抵押贷款购置的商品房,由于经双方协商,产权登记为钱女士及其儿子,故原则上应判归钱女士和其儿子各半所有,但由于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钱女士名下的产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钱女士分得该房屋后,应根据该房屋的价值支付你父亲相应的折价款。对于钱女士在分居期间用于归还房屋的贷款,由于房屋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你父亲应当承担其中的一半。

网友 Harry 留言:怎么办   2013/1/9 1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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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是这样的,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花39万买了辆车归我使用。我每晚将车停在我住的小区的固定车位处,并且每季度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去年10月27日早晨我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就立即向物业公司反映,并且报案了。但是至今未破案。我就与物业公司交涉,我认为我每季度都交停车费,物业公司理应尽到保管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赔偿我公司的损失。我想起诉物业公司,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回复】
就业主车辆在小区停放时被盗或损坏而言,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保安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实践中,判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否就车辆停放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能以是否收取停车费用、接受停放秩序管理为依据,而应按照《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即以保管物的交付作为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认定:(1)双方对泊车、管车的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的;(2)是否有扣交钥匙或行驶证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3)是否有其他交付保管凭证的行为等。如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或损坏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物业公司明显未尽到通常意义上的保安职责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就你的描述看,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占地费不应视为车辆保管费,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对于车辆的丢失,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应尽的小区安全管理义务,则可推定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网友 路易 留言:我能拿到赔偿金吗   2013/1/8 16: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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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咨询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本人于2005年5月进入一家单位做炊事员。至2012年底,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本人2013年1月1日不再上班,并停发本人工资。与单位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从未与我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亦未依法缴纳本人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发放,我仅持有一两个月的工资表,且该工资表未加盖单位公章,再无任何可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请问我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提起诉讼的话,我有机会赢吗?单位是一家政府部门下设的收费性的部门,赢了我能拿到相关的赔偿金不?

【回复】
可证明你们是事实劳动关系

网友 匿名 留言:房产如何分配   2013/1/8 13: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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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请教个案子,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解答一下,谢谢。   2007年遗嘱人(父亲)在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把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公证给被告(儿子),此房产为父亲与母亲共同财产。2009年8月份,政府城市改造拆迁,父亲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并要了两套安置房,两套安置房的总面积大于原房产;父亲并于同年12月自书遗嘱一份表示为了感谢母亲在其生病期间的照顾,希望去世后两人的共同房产由母亲一人支配。2012年3月23日父亲去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母亲也就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依遗嘱继承父亲的房产。现在原告手中的证据有:遗嘱人的自书遗嘱,结婚证,原房产土地证。请问律师,这件案子法院会如何判决?谢谢

【回复】
公证遗嘱效力大于自书遗嘱。

网友 匿名 留言:我厂的权益怎么维护   2013/1/8 1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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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机械厂2010年12月与赤峰某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购买我厂生产的矿山设备。其中,有一个设备因工期紧生产不了,经对方口头同意由我厂外购。2011年3月其提货后,生产过程中,该设备出现故障,我厂人员在2011年9 月去维修时,对方哄骗我厂人员在一个自写的证明上签字。证明该设备不是我厂生产的,是外购的。且该证明是写给某石渣厂的。之后在2011年12月,2012年1月数次从我厂购买配件维修,该设备。用该设备继续生产。2012年3月对方突然起诉我厂,说该设备不是我厂生产的,对其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且要求我厂赔偿该商贸公司维修损失务工损失等。且提供的好多收据均是某石渣厂为付款单位的票据。请问律师,该合同能撤销吗?即便是欺诈成立,对方是否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撤销权?对方代理人在庭审的时候,也承认在知道可撤销事由后,继续购买配件,是为了继续使用该设备,是为了实现和我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请问,对方在法庭上提交的付款单位为某石渣厂的维修票据,跟对方没有关联性,对方也未提交跟某石渣厂有关联性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在本案中有效吗?

【回复】
已经涉诉,最好有律师参与,否则,案件一旦有结果对你方不利,再来努力就更费力。就你所述证据来看,在关联性方面不予认可。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双方知道可撤销事由后,仍然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视为未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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