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爸孙某和我妈吴某解放前结婚的,生了我和姐姐。后来我爸和郁某同居,又生了个女儿孙丙。后来我爸建了个房子上下两层楼四间房,和郁某孙丙居住,我则和姐姐妈妈住在乡下。后我爸将南幢房屋出售,剩北幢房屋居住。北幢房屋有上下两间,厨房一间,里面有我爸郁某孙丙三人的户籍,现实际由郁某孙丙居住。我现在居住在上海,我姐户籍在外省。1966年我爸死亡,未留遗嘱,遗产未分割,所欠造房借款在我爸生前偿还部分,余款在死后由郁某还清。该房于1992年颁发了产权证,权利人为郁某。1995年12月,郁某与其再婚丈夫赵某将该房赠与孙丙,孙丙接受了,于1996年10月领取了产权证,权利人为孙丙。我爷爷1969年死亡,我奶奶1986年死亡,夫妇只有我爸一子。我爸的祖父母先于我爷爷奶奶死亡。我妈1993年12月死亡,我外公外婆先于我妈死亡。现在我姐和我想争得该房我们应该继承的份额,可以得到多少?
【回复】
从你的描述看,你父母是合法夫妻,你爸出资建造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你爸与郁某是同居关系,房子系你爸与郁某同居期间建造。你爸去世后,建房所欠债务由郁某偿还,郁某系房屋的出资人,对房屋享有财产权利,故该房屋应认定为你爸、你妈、郁某的共同财产。你爸死亡后,对于属于你爸的那一部分遗产,其继承人为你妈、你姐、你、孙丙及你爷爷奶奶。你妈和你爷爷奶奶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房子应属上述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你爷爷奶奶已继承的遗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在1969年爷爷死亡后,其中一半属奶奶所有,另一半为你爸的遗产,其继承人为你奶奶及你爸的代位继承人你、你姐、孙丙,故房屋该为郁某、你、你姐、孙丙、你妈、你奶奶公有。在1986年你奶奶死亡后,你奶奶所有的产权部分由代位继承人你、你姐、孙丙继承所得。1992年,郁某未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子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房子仍为郁某、你、你姐、孙丙、你妈共有。1993年12月,你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你和你姐,其产权份额由你和你姐继承所得。1995年,郁某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他共有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孙丙的行为无效,但将自己所有的部分赠与孙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孙丙接受赠与,故赠与关系成立。综上所述,该房子应由你和你姐各拥有17/63的份额。孙丙拥有29/63的份额。从有利于发挥房子的使用效益及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以孙丙得房,由孙丙向你和你姐支付相应的房子对价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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