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做奶粉代理的,2011年11月仓库被盗,小偷把货卖给了批发商,批发商把货卖给了零售商。我从零售商哪里买了一些货回来交到派出所,当时已立案。厂里已证明此货属我方(根据代理商防伪码查实),但批发商就是不说出是谁拿的货给他,公安局说批发商有权力不说,公安局找了几次嫌疑人,嫌疑人也不说,我几十万的货就这样眼睁睁的被卖完了。
在这一年多时间里,我上访了成都市新都区分局三位局长,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至今仍无结果;明明是我的货,却眼睁睁看着被批发商卖,天理何在!!!我该怎么办?请大家帮帮我,将小偷绳之以法,破案后我愿意将收回金额的50%作为回报,
请求各位指点!
【回复】
你好,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你可以委托你的代理律师,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局说批发商有权利不说,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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