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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更新时间:2011/12/29 14:55:35 浏览次数:3269

 

问题:

公房的户主半年前去世一直未做更改。小孙女在出生报入时报入户口并一直居住于此,大女儿、外孙女、大儿子也在这个户口里。

户主的大儿子在未和大家协商讨论的情形下,自己私下去房管局,以自己长子身份且无房居住,身体不适等理由要求将此公房更改其为承租人。

但实际情况是,长子本人从未在此居住过,也在外买了房子。请问这种情况把下,长子是否有权更改其为承租人?若小孙女提出申请做承租人是否可以?

 

回答:

你好。是否适合做承租人,不是看是不是长子身份,因为使用权房不能被当作遗产进行继承。

据你描述,公房的承租人是不是就是户主?如是,以下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小孙女是出生后一直居住于此,且有户口,有资格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知道外孙女和大女儿是不是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如是,则与小孙女一样具备此资格。三方需要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请咨询当地房管局。大儿子在承租人生前没有长期共同居住于此,户口即使在此地,也是没有资格履行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即去世的户主在生前不存在“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无本市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大儿子不能以直系亲属的身份租赁该房租,也没有资格申请变为承租人。

如果小孙女是未成年人,建议在申请过程中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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