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国创观点|买百万理财亏掉97%,银行一分不赔?——从某银行“飞单”案看适当性义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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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中国医药企业出海过程中需关注的风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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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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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互联网上一则关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判决引发较大关注: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一客户,在理财经理推荐下购买170万元“飞单”产品,产品爆雷后净亏16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却改判银行免于赔偿。一二审法院为何作出不同的裁判?本文我们一同回顾并梳理这起案件。
一、案情回顾:170万理财款的“离奇之旅”
自然人吴某长期在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经理财经理叶某推荐,吴某购买了一款由某财富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入金额170万元。事实上,吴某购买的这款产品并非天津银行自营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而是典型的“飞单”产品——银行员工私自销售的非本行产品。
吴某购买本案案涉产品的过程中,需依次完成“掌某”APP下载、账号注册、APP线上签约及柜台转账等操作,上述购买流程与吴某以往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操作流程存在较大差异。
不久后该财富公司“爆雷”,吴某投入的170万元净亏损超过97%。于是,吴某将理财经理叶某和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两级反转:从“银行赔10%”到“银行不赔”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对员工销售“飞单”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其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的10%赔偿责任;同时判令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驳回吴某关于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出现反转:维持叶某赔偿15%损失的一审判项,撤销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的一审判项——银行对吴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二审为何改判?
二审法院的逻辑十分清晰:本案中银行的“管理过错”与吴某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吴某是该行的长期理财客户,委托理财长达十余年,期间在该行购买过近400次产品(包括银行自营和代销产品),对购买渠道和流程“应当十分清楚”。然而,购买本案产品时,他经历了下载“掌某”APP、注册、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作为熟悉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的投资者,吴某“理应注意到该类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区别并关注相关投资风险”,亦应知晓案涉产品并非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
基于此,即便银行存在“监管过错”,法院也认为难以认定该过错与吴某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过错是有的,但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联,被吴某作为“成熟投资者”的理性注意义务切断了。
四、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飞单”?
“飞单”是指金融机构销售人员私自销售非本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这类产品游离于机构内控体系之外,往往不经过合规审查,一旦产品方出现问题,投资者极易血本无归,而机构也可能以“非本行产品”为由拒绝担责。员工“飞单”,正成为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
监管层对“飞单”的态度十分严厉。2026年5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依法对天津银行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一名涉案人员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二年的处理决定,对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作出警告处罚。处罚原因为: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二)什么是“适当性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九民纪要》《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负有“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就是“卖者尽责”——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三)为何法院最终判令“员工赔、银行不赔”?
本案中,叶某作为理财经理,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明显违反金融销售规定,对吴某的损失存在过错,故二审维持其15%的赔偿责任。
而银行的责任,则需要看其“管理过错”是否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二审认为,银行对员工的日常管理确有疏漏,但吴某作为“久经沙场”的老客户,在购买流程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银行的过错不构成吴某损失的“法律原因”。
这提醒我们: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中,“有过错”不等于“要担责”。 责任成立,还需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给投资者的若干建议
识别“飞单”,四看防身:一看产品登记(可在银行官网、理财产品登记系统查询);二看签约主体(合同对方是否为银行或持牌机构);三看资金流向(款项是否进入银行账户或产品方对公账户,而非个人账户);四看销售人员资质(是否有代销资格)。
警惕“异常操作”信号:如果购买流程出现下载陌生APP、向个人账户转账、线下私下签约等反常操作,务必提高警惕,多问几个为什么。
留好证据,未雨绸缪:妥善保存宣传材料、聊天记录、风险评估文件、转账凭证、产品说明书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维权的基础。
理性看待“卖者尽责”:适当性义务在压实,但“买者自负”并未消失。司法越来越强调投资者自身的理性注意义务,尤其是对具备专业经验的“成熟投资者”。
维权途径有讲究:发生损失后,可选择协商、投诉(金融监管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涉及金额大、证据齐全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策略。
结语
本案发生的“两级反转”,与其说是银行的胜诉,不如说是司法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责任边界”再次作出的清晰界定:卖者必须尽责,买者亦需理性。 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的自我注意义务,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构成健康的金融生态。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起案件最大的警示或许在于:理财有风险,投资须理性。面对“高收益”的诱惑和“热心”的客户经理,多一分审慎,少一分侥幸,方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提示:因个案情况差异较大,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如遇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介绍
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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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zhouhang@gcls.cn
周航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领域工作经验,先后为数家知名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专业领域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强制执行、刑事辩护等。执业期间,周航律师始终秉承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许多中大型企业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在诉讼领域,周航律师自执业至今共办理了上百起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涉及建设工程、借款及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及股权等;在非诉讼领域,周航律师代理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及回收处置业务,曾参与、主办多个不良资产包的处置和并购重组项目等,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