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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更新时间:2014/7/9 9:48:48 浏览次数:5588

作者:董军林   律师

在中国法院网看到一篇名为《偷拍照片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的文章,文章讲述的是丈夫利用偷拍的照片打赢了离婚官司,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说起偷拍偷录,现实生活中也不少见,那么偷拍偷录的证据用于打官司,结果会怎么样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的是证据的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对于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否采纳也要判断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确定了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前提下,对于偷拍偷录的证据关键是判断其合法性;证据学上存在一个“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一项证据被法官判定为非法证据,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将不被采信。然而到了具体案件,判断起来却也不是简单的事情,它往往涉及到价值冲突;以以下法院网案例来讲,法院认定偷拍的照片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理由是“在公共场合偷拍的照片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如果在宾馆房间偷拍照片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的偷拍呢?又譬如请私人侦探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应当一概不予采纳呢?相信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笔者的观点是:比较“采纳”与 “不采纳”两种情况下法益价值的大小,维护价值大者;笔者认为,不能为了维护一种法益,而去破坏一个甚至数个同等或者更大价值的法益。

附:中国法院网文章《偷拍照片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

偷拍照片作证据红杏出墙判赔偿

作者: 朱志强    发布时间: 2010-09-20 07:56:35

妻子虽矢口否认自己红杏出墙,但在丈夫偷拍的照片面前还是低下了头。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依法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被告聂某自愿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0月,被告聂某离家至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打工。2009年11月,原告王某听到其妻生活作风不正派的传言,曾找到聂某质问,但聂某矢口否认。2010年4月,王某暗中跟踪拍下了聂某与情人幽会的照片。其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初感情亦尚可,但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聂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王某提供了照片为凭,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偷拍的照片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照片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较大精神伤害。为妥善处理好该案,承办法官向被告反复宣讲了法理、情理,最终促使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聂某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