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人并强奸王家飞的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愤报复,强奸、杀害同村女青年王家飞,为灭口,又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杀害。
此案件,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再到终审再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始终围绕着“慎杀少杀”这一观点进行着杀与不杀的博弈。
国创律师吴佳豪认为:“慎杀少杀”的前提是“该杀必杀”。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罚相当”,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轻重适度、不枉不纵。法官在判案时,可基于人道考虑,给予罪犯适当减刑,但绝不可违背“罪罚相当”原则。在具体案件判决中,“罪罚相当”原则始终高于“少杀慎杀”原则。只要符合适用死刑的定罪要件,且罪大恶极、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就属必杀之列。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认为,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社会危害比较小,这种说法有悖于常识。案件社会危害的大小,应以作案手段和造成后果为衡量标准。若一个人奸杀少女、摔死幼童,都算不上罪大恶极,那何等罪行才够得上死刑的量刑标准?法官判案,固然不能被舆论等社会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枉顾民心和道义。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处让社会正义得以彰显,确立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