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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观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新规重点解读

更新时间:2025/3/28 15:34:27 浏览次数:10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56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笔者总结重点如下:


1、规定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这意味着商场、企业数据池中无限期存储的客户面部数据或将迎来清理潮。

2、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对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拒绝刷脸入园诉讼、某小区物业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出入方式、某银行APP强制人脸验证登录、某健身房强制会员刷脸入场等社会关切问题作出了回应,为公民保留密码、指纹等替代路径。

3、对弱势群体的人脸信息权益受损问题,比如某教育机构通过摄像头采集学生课堂微表情数据用于学习效果分析、某保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诈骗老人,规定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处理残疾人和老年人人脸信息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4、明确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设备。比如某连锁酒店在客房内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不被允许。

5、规定安全评估机制,并规定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应当备案。

6、规定应以显著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知情权。《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保存期限、处理必要性等等。

7、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律师介绍


何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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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影律师律师执业期间,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承办了数量众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涉及的案由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采矿罪、离婚、民间借贷、人身财产损害、业主撤销、票据、特许经营、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