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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观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

更新时间:2025/8/22 17:07:40 浏览次数:45


案例

张三驾驶机动车与李四步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四没有受伤,张三的机动车因避让李四而撞向路边隔离栏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交警当场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行人李四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要求李四留下联系方式,表示修完车会联系李四赔偿。交警当场告知,李四不需要赔偿修车费用,哪怕李四全责,也不需要赔偿,张三表示无法理解。张三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最终保险公司承担了维修机动车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认为李四是侵权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责任,依法享有向第三者李四追偿的权利,因此要求李四赔偿修车费用最终法院是否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案是不会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当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危险性远远大于行人、非机动车,相关法律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司法的实质正义。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特别是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盈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行人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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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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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国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亮律师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实际问题洞察分析判断能力,对于各类法律风险具备敏锐的察觉和防范能力;具备优秀的管理和组织能力,能够同时处理多项法律事务,并能保证高质量的工作成果。其专业领域包括股东权利、股份转让、出资、股权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及各类合同、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