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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笔者所操办的因推进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而引起的纠纷可谓是类型繁杂,在此笔者以涉诉主体作为分类标准以便展开后续分析:
	
 
一、居民与业委会
因加装电梯需要在楼栋进口旁,通过打地基的方式安装电梯井,而上述行为应视为对于小区内居民共有部分的占用,故需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决议,此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征”。
在“一征”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及《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的相关比例规定通过后,业委会应在有意向加装电梯的楼栋内部展开“二征”,既征询楼栋内部各业主或承租人是否愿意加装电梯。
由于上述过程中所提及的“一征”、“二征”都是由业委会开展的,故实践操作中时常会有居民对于“一征”、“二征”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此过程中大家的争议点,可总结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选票是否为业主或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票后居民意见出现反复”及“征询期间内各期限是否满足”。
	
 
二、居民与加梯方
因老旧小区存在一定历史遗留问题,许多楼栋存在楼栋间距离过近、楼栋与小区围墙距离过近或是楼栋间共享露天平台或外部楼梯,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附件其他楼栋内居民造成一定影响,进而由其他楼栋内居民向加梯代建方或承包方提起“侵权”之诉。
然而上述纠纷中,居民作为提起诉讼一方负有较大证明义务,因老旧小区相关设计、规划图纸难以查询,故其较难证明涉案围墙、露天平台、外部楼梯系合法建筑。且代建方一般依据经地方房办等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故其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一定的背书,较难推翻。
	
 
三、居民内部
居民内部纠纷是笔者处理加梯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类,通常发生在加梯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持反对意见的楼栋内居民阻挠施工,故由楼栋内其余居民向阻挠方提起“侵权”之诉。
此类纠纷诉讼审理中,阻挠施工方往往会对于“一征”、“二征”过程中中投票、公示等事宜提出异议,但在目前实践操作中,法官会明示其需另行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并给予一定的时限。若阻挠方确实另行起诉,那么“侵权之诉”会先行中止。反之,若阻挠方未能在期限内另行起诉的,则“侵权之诉”审理过程中,法官将不会采纳阻挠方以“一征”、“二征”存在不合法之处作为其行为合法性的抗辩。
以上便是目前笔者处理老旧小区加梯常见法律纠纷类型的分析。
	
	
孙利电话:15021097597
邮箱:sunleonli@163.com
	孙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现担任长征镇司法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训中心授课教师,曾担任静安区教育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现顾问单位大多深耕房地产领域,建工领域,并参与处理多起涉外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