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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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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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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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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装修装饰,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为此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除此之外,劳务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一种方式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有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的规则规制。那么,提供劳务者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现有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呢?现从本律师真实办理的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
委托人A是一名务工人员。A在B的微信群里看到了B发布的招工广告,工作地点在C公司。B是劳务的发布者,也是雇佣者。劳务报酬由B直接发放。A和B谈妥劳务报酬,并按照约定时间到约定地点干活。某天,A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小腿骨折。那么A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法律分析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A是提供劳务者,B是接受劳务者,A和B是劳务合同关系。B承揽C公司的项目,B和C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A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其次,从请求权基础分析,A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若A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如能证明B有过错,那么A可以B主张侵权责任。
那么与A没有直接关系的C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吗?答案是不一定。若C公司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的,亦或是其他与A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的,A也可同时向C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律师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A主张侵权责任负有较重的举证证明责任,那能否不主张侵权责任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A可以不主张侵权责任,可以向C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工人受伤,工人可以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伤责任。工人主张工伤责任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无须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陈海斌律师
电话:18616219957
陈海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包括经济合同、人身损害、继承、劳动用工等业务。陈律师执业多年,办案仔细,注重细节,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担任长征镇司法所及下辖村居法律顾问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