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国创观点|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主张赔偿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装修装饰,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为此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除此之外,劳务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一种方式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知道,..
06-17
国创丝路| 国创律师出席WLN 2024 伦敦春季会议
2024年5月16日至5月18日,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的陈敏律师、季鑫律师赴英国伦敦参加WLN律师联盟春季会议。此次会议安排在历史悠久的国际化大都市伦敦,吸引了来自20多个国家、70多名律师代表参加本次国际..
06-07
国创观点|被执行人故意损毁已拍卖的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召开会议后行使决议,对公司和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从实务来看,很多公司做出的会议决议往往会存在实体或程序的问题,因此股东可以对股东会决议提出申请撤销的诉讼,案由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本文意在分析撤销股东决议之诉中的部分主体问题,供大家参考。
学界认为,对于因继承、受让而取得股东资格的,其诉请公司决议撤销之权系来源于所持股份,而非来源于个人身份,在原股东因决议时具有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诉请撤销公司决议之权不应因持股人的变化而失去,笔者认为该情况下股东能够作为适格原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故该情形下原股东的原告地位不会因股东资格变更而丧失,可以作为诉讼的原告继续参与诉讼,新股东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如新股东申请替代原股东承担诉讼的,则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及二百五十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作出相应裁定。
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本质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共益权,并非属于表决权的内容,故无表决权的股东并不因为其表决权的丧失而当然丧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地位,该类股东有权就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理由同以上第3项,该项权利并非属于表决权的内容,故即使因缺席放弃表决权,并不意味着其当然认可决议程序和内容。缺席股东作为具有诉的利益的主体,具有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主体资格。
在现行有效公司法确认的认缴制下,一般认为实际出资并非股东资格判断的必要条件,所以只要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身份,对于股东的诉权就没有影响。
通常认为,隐名股东并非适格原告。隐名股东如欲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必须先进行显名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