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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观点|股东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主体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4/5/20 15:15:30 浏览次数:104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召开会议后行使决议,对公司和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从实务来看,很多公司做出的会议决议往往会存在实体或程序的问题,因此股东可以对股东会决议提出申请撤销的诉讼,案由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本文意在分析撤销股东决议之诉中的部分主体问题,供大家参考。


1、决议作出时不具备股东资格,提起诉讼时具备股东资格的,是否能作为适格原告?

学界认为,对于因继承、受让而取得股东资格的,其诉请公司决议撤销之权系来源于所持股份,而非来源于个人身份,在原股东因决议时具有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诉请撤销公司决议之权不应因持股人的变化而失去,笔者认为该情况下股东能够作为适格原告。


2、诉讼中转让发生股东资格的变更,原股东是否能够继续作为适格原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故该情形下原股东的原告地位不会因股东资格变更而丧失,可以作为诉讼的原告继续参与诉讼,新股东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如新股东申请替代原股东承担诉讼的,则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及二百五十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作出相应裁定。


3、按照章程约定无表决权的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本质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共益权,并非属于表决权的内容,故无表决权的股东并不因为其表决权的丧失而当然丧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地位,该类股东有权就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4、缺席该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理由同以上第3项,该项权利并非属于表决权的内容,故即使因缺席放弃表决权,并不意味着其当然认可决议程序和内容。缺席股东作为具有诉的利益的主体,具有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主体资格。


5、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在现行有效公司法确认的认缴制下,一般认为实际出资并非股东资格判断的必要条件,所以只要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身份,对于股东的诉权就没有影响。


6、隐名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通常认为,隐名股东并非适格原告。隐名股东如欲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必须先进行显名化程序。



律 师 介 绍

张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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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硕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在过去数年间,张硕磊律师始终秉承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众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及企业顾问服务等,已成功代理大量劳动纠纷、商事诉讼案件。在公司有关的纠纷以及合同、房产等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