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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丝路|内地判决如何在香港承认和执行要点提示

更新时间:2024/3/6 14:48:09 浏览次数:104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案件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执行难问题也困扰着无数的同行与客户。近日美国赛法思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合伙人的蓝嘉妍律师在我所召开了最新一期国创思想汇,分享了最新内地判决在香港承认和执行的要点,本文章结合蓝律师的分享与笔者自身办案经验就中国判决如何在香港进行承认和执行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一、内地与香港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第645章),该安排于2024129日生效。

律师提示:第645章的实施使得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的范围、类型进行了扩大。但是要值得关注的是在第645章生效日前已经产生的生效判决依旧适用于老条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第597章)




二、第645章新规出台后与第597章的区别

1、第645章出台后,对于第597章中可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类型做了较为明确的解释。能够适用互认执行程序的判决是根据内地及香港特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

律师提示:新规中将第597章承认和执行范围从“内地判决与民事或商业合同纠纷有关”做了更详细的解释,扩大了原有的承认和执行范围。从仅包括了基于商业合同作出的金钱判项扩充到了包括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

但是在第645章中依旧存在负面清单,即不可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如下:

1)继承案件;

2)部分婚姻家事案件判决;

3)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案件;

4)关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及两地现有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以外的知识产权案件;

5)海商海事案件

6)破产案件

7)与仲裁有关案件

2、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为最终的生效文书

该处法律文书包括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包括保全裁定)、支付令等由内地法院作出的最终的生效文书。

律师提示:此处的生效文书在申请时需要递交内地法院开具的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该生效证明是不需要做公证和认证即可在香港直接使用。

3、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第597章中,曾有一个比较严苛的条款,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管辖协议,约定内地某法院具有唯一、专属管辖权案件判决才能适用互认执行程序。该条款意味着如果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内地某法院具有专属、唯一管辖权,则内地判决就无法在香港承认和执行。这也给很多案件带来了执行困难。

然在第645章中,对该条做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的专属、唯一管辖协议,这一新规的修改也给内地很多判决在香港承认和执行带来了很多的便利。



三、实操要点提示

1、登记流程的要点

1)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誓章(类似于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2)递交原诉传票、法院盖章的生效判决、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经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

3)若原审法律文书系缺席判决的则需要提交合法有效的送达证明

2、被执行人可申请作废登记

被执行人若有如下情况的,可在登记通知书送达14天内申请登记作废:

1)原出具法律文书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 已登记判决的判决须作废的情况;

3)依据内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

4)内地判决是以欺诈形式取得的;

5)在该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开;

6)香港法院或法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

7)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而有关判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

8)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已有香港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

9)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已有不在香港的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

10)该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11)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会违反公共政策。

律师总结:新规出台后对于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会比原规定下更加便捷,但是依旧有很多的风险点需要大家关注,尤其是在财产线索的取得和掌握方面,需要由申请人来提供,否则也会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鉴于此,我方建议在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时应当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听取专业意见,降低风险的产生。



最后,特别鸣谢赛法思律师事务所对于我所涉外事务部业务发展的大力支持,感谢蓝嘉妍律师为我所在本论题下提供的最新消息的分享和研究。


律 师 介 绍

季鑫律师

电话:15801844470

邮箱:jixin@gcls.cn

季鑫律师大学期间主修财务管理、金融证券等专业课程,拥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企业财务管理风控经验,现为主任律师团队成员、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现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法律顾问、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法律顾问。季鑫律师自执业以来为以其优秀的语言能力和医疗器械行业从业经历,在各类诉讼案件中表现出色,并且为多家国企、中型民企及小微民企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顾问服务:

作为普陀区长征镇法律顾问,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客厅的建设,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为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的法律顾问,为静安区开展送法入校园及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海门山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及多家医美诊所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日常经营、对外投融资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涉外业务:

协助办理澳洲Naturalena公司与中国的供应链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代表西班牙Kalea集团公司与中国境内医疗企业的国际服务合同仲裁;

协助阿里旗下的科技公司,完成海外尽职调查项目;

协助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在乌拉圭完成境外投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