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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观点|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更新时间:2023/3/27 11:47:07 浏览次数:183

在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法院是否可以判离。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过程中,法官认定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经调解无法和好的,便会判决离婚。那么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的基础性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一、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比较好理解的,也就是同时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专门性的解释: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那么因为这些情况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对于另一方该如何证明呢?

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注意,如果能收集到以上证据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立案侦查,因为重婚也属于刑事犯罪。

但其实,在实践中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可以转为证明对方出轨,也可以达到离婚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但要注意出轨在法律上得到认定必须要“捉奸在床”,因此如何“捉奸在床”其实是个技术活,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事实:

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生子的相关信息。

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与配偶沟通时偷偷录音,要求他/她承认出轨的事实。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个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里也有专门的解释说明: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家暴是全社会都嗤之以鼻的行为,我们强烈呼吁所有当事人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以下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是相对于家暴更为严重、恶劣的行为,也就是说证明难度更高,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证据:

1.遭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报警记录或者询问笔录;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以及伤残鉴定等;

3.相关证人证言。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条款有2个要求,一个是存在赌博、吸毒的情况,二是屡教不改,因此这种证明要求相对严格,偶尔一两次的情况可能无法直接认定,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证据:

1.相关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这条款看似简单,其实证明难度相当高:1.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求学等原因分居两地,不属于这种情况;2.必须是长期、稳定地分居,中间有一天是同宿的都不可以,且证明连续二年的完整期间其实是非常困难的;3.分居隐含的条件也包括不发生性关系,因此即便未同宿,但如果发生了性关系也不属于此条款的情况。具体可以参考的证明思路如下:

1.当地居委会的有效证明;

2.分居后,所居住小区的业务管理员证明;

3.了解双方分居事实的房东或者邻居的证词;

4.双方承认分居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5.分居期间同居人或者合租人的证明;

6.分居期间在外办理的暂住证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一条款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专门列出了一项情形: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尽量靠上这个条款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站在法官的视角下去看,通常会发现有如下重要考量因素:

1. 婚姻基础。

这要考虑双方当初结婚前的感情基础和恋爱时间长短,比如是否存在父母包办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婚的等情况。

2. 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其实不仅包含了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包括了对孩子、双方家庭的感情,比如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各自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还有就是要关注双方各自家庭的生活作风是否相差较大等。

3. 离婚原因。

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我发现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并没有告知我真实的离婚原因,不论是羞于启齿还是家丑不可外扬或是觉得不利于自己的就不说等等原因,但一旦离婚进入到诉讼阶段,离婚的真实原因必然会在诉调、庭审中展露无遗,因此这个原因其实是需要探究清楚的。

4. 夫妻关系现状。

夫妻关系的现状将直接影响法官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毕竟很多人离婚的时候是有冲动的,也许经过了一段时间走到了法官面前时,双方的心理上都会产生变化,这个时候就要看现状了:一是感情层面,比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长期、稳定保持联系等;二是物质层面,双方的财产是否依然共同经营、使用,家庭财产是否仍然交由一方管理等。

5. 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官一般在不判离的同时,也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去劝和,找出矛盾所在,对症下药来看是否有转圜与和好的可能,因此如果要坚持离婚的话,我们最好是找到无法调和的矛盾。

姜闻珺
电话:1531705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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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闻珺律师拥有大量的法律领域工作经验,代理参与百余件非诉与诉讼案件,在两家大型企业任职过法律顾问,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专业领域包括企业股权架构搭建、合作投资项目风控、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析产继承、侵权纠纷等;在过去数年间始终秉承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许多个人、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建议。姜闻珺律师尤其擅长代理合同类、侵权类纠纷,处理复杂的企业合作投资项目风控管理,在婚姻家事、析产继承领域的法律业务上也有出色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