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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观点|民法典“居住权”规定的日常应用

更新时间:2023/4/21 10:32:26 浏览次数:2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对居住权进行了相关规定,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居住权可以如何应用呢?关于居住权我们需要注意什么?笔者在下文进行罗列。

场景一

老人在丈夫去世后想将其居住的房屋在其生前过户给子女,以减少子女在自己去世后因继承遗产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及麻烦。但老人又担心过户后子女会对自己不孝,使得自己老无所居、流离失所。老人是否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自己的愿望?

居住权应用对策:老人可以与子女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约定过户之后老人仍可以居住至其去世为止,并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即便以后子女不孝或将该房屋出售,老人均可基于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对该房屋正常占有使用,子女或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要求老人搬出。

场景二

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双方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男方,男方分期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150万。但女方担心男方不能按期支付,除了违约金,能否以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加以约束?

居住权应用对策:女方可以与男方就该房屋办理居住权登记,以付完房屋折价款为居住权期限,全部支付后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女方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在男方支付完房屋折价款之前,他人无权要求女方搬出。

场景三

丈夫身患重病,想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自己与再婚妻子现居住的房屋(为丈夫婚前财产)由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承,但又担心再婚妻子在自己去世后被要求搬出该房屋。该名丈夫该何去何从?

居住权应用对策:该名丈夫可以在生前为其妻子办理居住权登记,关于期限例如可以约定妻子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在房屋内。这样丈夫去世后,在居住期限内,他人无权要求妻子搬出。

律师提示关于居住权我们在购房时一定要明确该房屋是否有登记居住权,以免出现买了房却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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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影律师在律师执业期间,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承办了数量众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涉及的案由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采矿罪、离婚、民间借贷、人身财产损害、业主撤销、票据、特许经营、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