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案件常见问题解析(二)
更新时间:2018/10/29 14:56:54 浏览次数:3251
二、 赌债要还吗?
赌博的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很多人都知道,那么借钱还赌债是否要还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就需要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的事项有二:1.所借款项确实用于还赌债,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还赌债。因此对于故意借钱给赌徒还赌债,恶意放高利贷的人来说,债权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需要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加以证明。
三、 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可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呢?
很多人都知道民间借贷利率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否则就是放高利贷了。那么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呢?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违约金高于四倍的部分属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如果借款人提出来,法院则要对高于四倍的部分予以调整。也就是说,相比借款利息的绝对性禁止超过四倍,违约金的标准更为宽松,只有在借款人提出来的情况下法院才给予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只约定了借款利息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是违约方,出于保护出借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借人主张和借款利息相同的逾期利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并且在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者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时,出借人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逾期利息。
可见,法院在审判中对于利息和违约金处理的原则总结如下:1.借款利息绝对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但是借款人提出的话,法院也不保护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3.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时,法院从保护出借人利益的角度可调整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