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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内容出炉

更新时间:2014/10/29 14:41:22 浏览次数:3140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0月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国适用死刑的46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30. 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 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相应修改。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入罪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

    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三,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入罪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

    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此外,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专家:原劳教对象可入刑的范围很小

    劳教并非法定的刑罚,而是基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其不经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饱受诟病。劳教制度被废除后,是否会有其他替代性制度备受关注。

    专家表示,劳教其实可以转化为社区矫正,但必须经过刑罚程序。比如,对原来通过劳教处理的轻微犯罪行为,经由法院判以轻罪,转化成社区矫正。但这种转化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涉及到刑法的修改。

    “我个人认为,劳教废除之前,典型意义上的劳教人员数量非常有限,劳教废除之后,治安处罚的相关法规可以作为补充。至于修改刑法,将一些较恶劣的行为纳入轻刑,我觉得这一部分的范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