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郭某早年随父母出国定居,后取得意大利国籍。2011年,郭某回到中国,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后因公司拖欠郭某工资,郭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工资,但是郭某并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郭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郭某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故其与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可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郭某已经提供的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