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国创观点|买百万理财亏掉97%,银行一分不赔?——从某银行“飞单”案看适当性义务的边界
近期,互联网上一则关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判决引发较大关注: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一客户,在理财经理推荐下购买170万元“飞单”产品,产品爆雷后净亏16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却..
08-06
中国医药企业出海过程中需关注的风险要点
一、中国医药产业走向世界的热潮来临 目前,我国医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创新药在研数目达到全球的30%左右。根据我国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超过2024年的48个,创历..
08-06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
近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倾力打造的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内测。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凭借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积淀与专业实力,成功入选枢纽“涉外机构名录”。同时,国创所主..
张某和王某2011年结婚,2012年张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借条上借款人只写了张某一个人的名字。2013年,张某与王某离婚。因张某一直未归还李某的5万元钱,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该5万元债务。
王某认为,尽管该笔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对此也并不知情,李某也无证据表明该笔钱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故本案中,虽然该借款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发生的,但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和李某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王某如果没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况,即张某和王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李某知道该约定,那么王某就应当和前夫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