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
国创要闻|上海国创(苏州)律师事务所正式设立
2025年6月16日,上海国创(苏州)律师事务所正式通过江苏省司法厅审批,被准予设立并执业。 苏州分所位于工业园区酝慧路168号星洲大厦408-409室。苏州分所选址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的核心商务地..
08-01
国创观点|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认定实务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立法初衷 我国实行严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才能获取建筑工程资质。但在现实中,存在诸多不符合资质要求却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为保护这些在建设工..
07-14
国创要闻|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季鑫律师受聘基层法治观察员
2025年7月10日,在普陀区委党校隆重举行《普陀区基层法治观察员培训班暨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法治观察点授牌仪式》,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将基层法治观察点设立在普陀区涉外法律业务研..
张某和王某2011年结婚,2012年张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借条上借款人只写了张某一个人的名字。2013年,张某与王某离婚。因张某一直未归还李某的5万元钱,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该5万元债务。
王某认为,尽管该笔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对此也并不知情,李某也无证据表明该笔钱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故本案中,虽然该借款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发生的,但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和李某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王某如果没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况,即张某和王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李某知道该约定,那么王某就应当和前夫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