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国创观点|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主张赔偿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装修装饰,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为此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除此之外,劳务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一种方式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知道,..
06-17
国创丝路| 国创律师出席WLN 2024 伦敦春季会议
2024年5月16日至5月18日,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的陈敏律师、季鑫律师赴英国伦敦参加WLN律师联盟春季会议。此次会议安排在历史悠久的国际化大都市伦敦,吸引了来自20多个国家、70多名律师代表参加本次国际..
06-07
国创观点|被执行人故意损毁已拍卖的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这则案例现实中较为常见,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为:王某与张某相邻,王某自称为了保护自家安全,防止有人乱倒垃圾,于是在与张某相邻的阳台区域范围内安装了摄像头。而张某认为该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张某予以拆除。那么,王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的审理意见是:
第一,考虑监控范围。如果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且在该公共区域内,张某于该公共区域内的日常生活活动较为频繁,那么侵犯其隐私权的基础可以成立。
第二,王某安装摄像头的目的。王某安装摄像头以作为自我防范的手段,属于为个人利益所用,且不利于邻里团
第三,王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从法律保护的法益上看,如果王某实施摄像监视所能达到的自身利益无法高于被摄像监视之人的隐私权益,那么,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确认王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