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这则案例现实中较为常见,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为:王某与张某相邻,王某自称为了保护自家安全,防止有人乱倒垃圾,于是在与张某相邻的阳台区域范围内安装了摄像头。而张某认为该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张某予以拆除。那么,王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的审理意见是:
第一,考虑监控范围。如果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且在该公共区域内,张某于该公共区域内的日常生活活动较为频繁,那么侵犯其隐私权的基础可以成立。
第二,王某安装摄像头的目的。王某安装摄像头以作为自我防范的手段,属于为个人利益所用,且不利于邻里团
第三,王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从法律保护的法益上看,如果王某实施摄像监视所能达到的自身利益无法高于被摄像监视之人的隐私权益,那么,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确认王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