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国创观点|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主张赔偿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装修装饰,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为此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除此之外,劳务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一种方式也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知道,..
06-17
国创丝路| 国创律师出席WLN 2024 伦敦春季会议
2024年5月16日至5月18日,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的陈敏律师、季鑫律师赴英国伦敦参加WLN律师联盟春季会议。此次会议安排在历史悠久的国际化大都市伦敦,吸引了来自20多个国家、70多名律师代表参加本次国际..
06-07
国创观点|被执行人故意损毁已拍卖的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认为,根据该规定,仅可以明确,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是,对于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注销户籍的,其本人是否丧失公房承租人资格的问题,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出现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注销户口的情形,应及时联系出租人对承租户名予以变更,如果出现出租人不予变更的情形,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以免导致户籍注销者恢复户籍从而无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