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不起诉决定!
最近由我所合伙人许乐律师、合伙人季鑫律师办理的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为不起诉决定书) ..
06-02
专业解决婚姻纠纷困境
很多人离婚吃亏,不是道理错了,而是不懂取证、不会抓重点、错过最佳维权时机。财产被转移、抚养权拿不到、债务莫名背锅,大多都是前期操作失误导致家事案件从来不靠“吵”,只靠证据+策略+本地裁判经验。同样的案情..
06-02
国创(苏州)涉车律师团队如何逆转82万宝马欺诈案
01一起典型的二手车纠纷,一段曲折的诉讼过程 2021年8月,南京曹先生花费81.8万元购买一辆宝马二手轿车。交易中,卖方仅口头告知“右前叶子板、前杠补漆,更换下摆臂”,合同上手写“此车发生过交通事故,..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认为,根据该规定,仅可以明确,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是,对于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注销户籍的,其本人是否丧失公房承租人资格的问题,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出现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注销户口的情形,应及时联系出租人对承租户名予以变更,如果出现出租人不予变更的情形,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以免导致户籍注销者恢复户籍从而无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