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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文化|2026共赴未来,国创总部及苏州分所漫山岛团建
2025年11月21日至23日,国创律师事务所组织总所及苏州分所同仁,在苏州漫山岛开展了为期三天的秋季团建与业务交流活动。本次活动旨在促进总分所之间的专业交流与团队融合,增强事务所的整体凝聚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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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丝路|杨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KHOR SEE LIN律师拜访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19日,YEOHMAZLINA&PARTNERS杨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KHORSEELIN律师拜访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敏、合伙人季鑫、姚若愚律师热情接待。 SEELIN女士是YEO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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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丝路|MMALATIN 首席执行官 Diego Martinez Bernie先生拜访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6日MMALATIN机构的CEODiegoMartinezBernie拜访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敏、合伙人季鑫、律师助理李润瑄热情接待。 首先,我所主任陈敏以上海国创所主任陈敏以..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认为,根据该规定,仅可以明确,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是,对于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注销户籍的,其本人是否丧失公房承租人资格的问题,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出现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注销户口的情形,应及时联系出租人对承租户名予以变更,如果出现出租人不予变更的情形,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以免导致户籍注销者恢复户籍从而无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