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国创观点|买百万理财亏掉97%,银行一分不赔?——从某银行“飞单”案看适当性义务的边界
近期,互联网上一则关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判决引发较大关注: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一客户,在理财经理推荐下购买170万元“飞单”产品,产品爆雷后净亏16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却..
08-06
中国医药企业出海过程中需关注的风险要点
一、中国医药产业走向世界的热潮来临 目前,我国医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创新药在研数目达到全球的30%左右。根据我国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超过2024年的48个,创历..
08-06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
近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倾力打造的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内测。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凭借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积淀与专业实力,成功入选枢纽“涉外机构名录”。同时,国创所主..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认为,根据该规定,仅可以明确,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是,对于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注销户籍的,其本人是否丧失公房承租人资格的问题,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出现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注销户口的情形,应及时联系出租人对承租户名予以变更,如果出现出租人不予变更的情形,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以免导致户籍注销者恢复户籍从而无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