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这是一则我所诉讼律师承办的一则案件。案情是,上海的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A,起诉要求卖方即我所客户B支付居间佣金,理由是其促成了B与案外人C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其与B签订有佣金确认书一份。但因为C系限购人员,导致B与C的购房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其中,C系限购人员的情况,中介公司A一直知情,但并未告知客户B,之所以还促成双方交易,系因中介公司A认为C有个上海户籍男朋友,只要结婚了就不再系限购人员。
本案中,客户B到底是否应该支付中介公司A佣金呢?
我方观点是,客户B无须支付中介公司A佣金。主要的理由是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机构,未尽诚实信用之责,故意隐瞒房产交易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即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导致客户作为居间服务委托人的委托利益无法实现,也就丧失了索取佣金的法律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是居间人履行合同指导思想。居间机构对于委托人,无论是房屋买卖的买方还是卖方那个,均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购房资格、房屋信息等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中盘剥渔利,有违商业诚信与职业道德,即便促成了双方交易,仍属恶意促成,如果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就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介公司A应在接受客户B居间服务委托的开始,就应主动向其披露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在明知案外人系限购,且无法控制结婚事宜的情况下,仍促成双方签订这份存在履行风险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客户B无法售房,因此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