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国创观点|买百万理财亏掉97%,银行一分不赔?——从某银行“飞单”案看适当性义务的边界
近期,互联网上一则关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判决引发较大关注:天津银行上海某支行一客户,在理财经理推荐下购买170万元“飞单”产品,产品爆雷后净亏16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却..
08-06
中国医药企业出海过程中需关注的风险要点
一、中国医药产业走向世界的热潮来临 目前,我国医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创新药在研数目达到全球的30%左右。根据我国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超过2024年的48个,创历..
08-06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入选“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涉外机构名录
近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倾力打造的上海国际法律服务枢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内测。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凭借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积淀与专业实力,成功入选枢纽“涉外机构名录”。同时,国创所主..
这是一则我所诉讼律师承办的一则案件。案情是,上海的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A,起诉要求卖方即我所客户B支付居间佣金,理由是其促成了B与案外人C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其与B签订有佣金确认书一份。但因为C系限购人员,导致B与C的购房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其中,C系限购人员的情况,中介公司A一直知情,但并未告知客户B,之所以还促成双方交易,系因中介公司A认为C有个上海户籍男朋友,只要结婚了就不再系限购人员。
本案中,客户B到底是否应该支付中介公司A佣金呢?
我方观点是,客户B无须支付中介公司A佣金。主要的理由是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机构,未尽诚实信用之责,故意隐瞒房产交易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即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导致客户作为居间服务委托人的委托利益无法实现,也就丧失了索取佣金的法律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是居间人履行合同指导思想。居间机构对于委托人,无论是房屋买卖的买方还是卖方那个,均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购房资格、房屋信息等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中盘剥渔利,有违商业诚信与职业道德,即便促成了双方交易,仍属恶意促成,如果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就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介公司A应在接受客户B居间服务委托的开始,就应主动向其披露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在明知案外人系限购,且无法控制结婚事宜的情况下,仍促成双方签订这份存在履行风险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客户B无法售房,因此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