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不起诉决定!
最近由我所合伙人许乐律师、合伙人季鑫律师办理的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为不起诉决定书) ..
06-02
专业解决婚姻纠纷困境
很多人离婚吃亏,不是道理错了,而是不懂取证、不会抓重点、错过最佳维权时机。财产被转移、抚养权拿不到、债务莫名背锅,大多都是前期操作失误导致家事案件从来不靠“吵”,只靠证据+策略+本地裁判经验。同样的案情..
06-02
国创(苏州)涉车律师团队如何逆转82万宝马欺诈案
01一起典型的二手车纠纷,一段曲折的诉讼过程 2021年8月,南京曹先生花费81.8万元购买一辆宝马二手轿车。交易中,卖方仅口头告知“右前叶子板、前杠补漆,更换下摆臂”,合同上手写“此车发生过交通事故,..
这是一则我所诉讼律师承办的一则案件。案情是,上海的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A,起诉要求卖方即我所客户B支付居间佣金,理由是其促成了B与案外人C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其与B签订有佣金确认书一份。但因为C系限购人员,导致B与C的购房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其中,C系限购人员的情况,中介公司A一直知情,但并未告知客户B,之所以还促成双方交易,系因中介公司A认为C有个上海户籍男朋友,只要结婚了就不再系限购人员。
本案中,客户B到底是否应该支付中介公司A佣金呢?
我方观点是,客户B无须支付中介公司A佣金。主要的理由是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机构,未尽诚实信用之责,故意隐瞒房产交易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即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导致客户作为居间服务委托人的委托利益无法实现,也就丧失了索取佣金的法律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是居间人履行合同指导思想。居间机构对于委托人,无论是房屋买卖的买方还是卖方那个,均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购房资格、房屋信息等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中盘剥渔利,有违商业诚信与职业道德,即便促成了双方交易,仍属恶意促成,如果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就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介公司A应在接受客户B居间服务委托的开始,就应主动向其披露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在明知案外人系限购,且无法控制结婚事宜的情况下,仍促成双方签订这份存在履行风险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客户B无法售房,因此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