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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免责

更新时间:2014/9/17 14:05:23 浏览次数:1243

         本期案例精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免责?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章节第七条的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投保人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交索赔材料,出险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出险车辆专业运输”与“非专业运输”的区分等疑难问题。
         笔者通过查阅上海法院审结的多起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认为此类纠纷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保险公司免责的是由是否存在并成立?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投保人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交索赔材料,出险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出险车辆行“专业运输”与“非专业运输”的区分等问题,要考虑以上情形是否必然导致驾驶车辆的行驶危险。如果没有显著或是明确增加驾驶车辆的行驶风险,则应从保险合同立法本意的角度上确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2、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是格式条款,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陈述中,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其他必备证书、有关部门等概念,都是较为宏观概念和笼统概括描述,具体由国家哪些部门核发,具体是哪些操作证、许可证书、必备证书,该格式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基本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