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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当事人十级伤残 律师抓住争议焦点为其诉请赔偿

更新时间:2014/7/14 20:46:51 浏览次数:1470

案情概述: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马某系台湾籍巴西人,上海某文化公司员工,2013年4月22日晚8时左右在上海市中山南二路出枫林路东附近行走,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出租车隶属于强生公司),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就诊,而后被确诊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2013年12月4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评定,为伤残十级。

    另查明,涉案车牌号为沪FW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2奶奶6月2日至2013年6月1日。

    原告入院治疗后与被告进行交涉,协商赔偿金额,但是对方只愿支付很小的一笔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对簿公堂。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

    1、原告就医的一家是私立医院,治疗费用明显高于其他医院,高出部分被告方不予认可。

    2、原告的误工费过高,明显超过其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资标准。希望予以调整。

 

律师巧妙应对:

    原告代理人许乐、陈敏律师在仔细研究本案争议焦点后,分别提出针对性的证据:

    1、原告就医的虽然是私立医院,和一般交通肇事案件的确有不同,但要考虑到本案的原告是一名外籍人士,在私立医院就医对于原告来说本来就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情,而且原告在这家医院有就医的经历,接触较多,较为熟悉,在此就医也是出于方便、尽快治疗的角度考虑。

    同时,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此种情况也出现过类似判决,法院也认可外籍人士在私立医院就医这一情况。

    2、被告称误工费过高,是针对原告劳动合同上所规定的工资来说的,而我方提供证据中,原告的工资签收表明确能够证明其工资不止合同规定的数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胡某承担,原告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可。同时胡某系职务行为,因此由强生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基本采纳我方律师观点,原告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损害得到了赔偿。

    关于具体各项费用,法院基本予以认可,稍作调整,最终原告获赔19万余。

    在许乐律师、陈敏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