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问:我和贾某做生意,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但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付款迟延了大约1个月左右。以上情况之前我口头向他说明了,他说没有问题。可是事后他却让我付违约金,并且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五,这样一算违约金竟然有4万多元,比银行利息高得多。但是,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我根本没有留意这一条款。现在贾某要求我按照合同付违约金,请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理么?我是否需要付这么多钱给他?
律师回复:如果你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加以调整,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