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问:刘某欠我一笔钱,可是因为种种原因,我手上只有一张欠条的传真件,并没有原件。因为当初欠条是他写好传真给我的,我认识他的字迹,应该是他本人书写的。 请问传真件的欠条在法律上有无效力?如果他否认欠钱,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在司法实践中,并未一概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但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1、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2、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 (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3、传真件上面有发出方传真机的号码和发出日;4、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 (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 按照庄先生的情况而言,如果传真欠条无法确认由欠款者本人所写或者对方否认证据效力,那就必须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比如:欠款事实录音、银行划款记录、相关证人证言。当传真件和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就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建议你多收集能佐证欠条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