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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维江国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徐某在甲公司处兼职,其间负责研究开发了“燃气红外与大气式火焰组合型燃烧器”科技成果。2006年,甲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该技术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甲公司。甲公司确认该专利为徐某的职务发明。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专利“燃气红外与大气式火焰组合型燃烧器”以及应用技术以62万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而后,徐某要求甲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自已支付相应的报酬,但甲公司始终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徐某遂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按其收取的的使用费中纳税后的10%向徐某支付报酬,并偿付该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律师看法】
本案是一起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专利权转让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职务发明人在专利技术转让后能否获得报酬。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署名权。《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这是发明人重要的精神权利和人身权利,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人都享有署名的权利。它与人身不可分割,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得转让,也不得被剥夺。
二、受奖励权。它表现为接受奖励的权利,是职务发明人的另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奖励形式分为两大类:一是获得荣誉称号和荣誉证书的权利,这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二是获得金钱奖励的权利。
三、收益分享权。这里面收益分享权是指职务发明人从其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报酬的权利。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发明成果形成的重要因素,职务发明人智力投入的作用不亚于资金及设备的投入,因此职务发明人对其职务发明应该享有一定的财产权。这种报酬不是发明人基于其与单位的雇佣关系获得的工资以及主要作为精神激励机制的奖励,而是作为平等的主体分享专利成果的收益。如果发明人与单位事先没有约定,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大致的分配比例。
四、其他权利。是指单位放弃或者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有关权利时,职务发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优先申请权和优先受让权。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包含了徐某作为职务发明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燃气红外与大气式火焰组合型燃烧器”,甲公司也因此获得了部分的转让款,这笔款项可以视为该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收益。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费用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院判决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支付报酬也是合理的。
专利申请流程图:
本文转载自杨维江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weijiang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