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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观点|发生踩踏事故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2/11/4 16:24:21 浏览次数:590
踩踏事故一般是指在聚众集会中,队伍拥挤移动时,若有人意外跌倒,后面的人群依旧前行,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引起惊慌、加剧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造成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
近日,韩国首尔梨泰院因万圣节活动大规模人员聚集,引发了严重的踩踏事故,造成了较大规模人员的伤亡。在韩国梨泰院踩踏事故发生两天后,韩国政府决定在每人15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7.7万元)范围内补助事故遇难者治丧费用,并动用医保财政垫付治伤费用。那么如果在我国境内发生类似的事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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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理赔
如果提前有购买以下几种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赔。
1、意外险意外险中的意外必须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4大条件。踩踏事件通常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产生的意外身故、伤残、医疗损失,意外险可以按规定进行赔偿。
2、医疗险发生意外或生病,就医产生的住院费、手术费等,保障范围内可以报销,包括践踏这类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支出。
3、寿险保身故风险,不管是疾病身故、意外身故,还是自然身故,都在保障范围内,包括踩踏事件造成的身故。
4、公共责任险这是为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的险种,如果活动主办方有投保,在活动辖区中发生踩踏这一群体性意外事故,伤亡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赔付。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饭店、商场、演唱会等都会购买公众责任险,规避在这些场所由于意外而造成的人员受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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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管理、组织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总体来说,经营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可以向经营组织者索赔,具体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对于安保责任有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
1、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2、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3、公共交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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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愿逝者安息,祝伤者康


作 者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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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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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可芳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领域工作经历,先后任职于中外大型企业和机构,并提供系统性的法律服务,其专业领域包括公司常法、外资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钟可芳律师始终秉承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许多企业、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建议,擅长解决处理各类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为在沪多个大型国企提供应收账款回收、账龄管理服务;为个人提供个性化争议解决方案,处理各类纠纷:婚姻继承、房产动迁、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侵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