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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并无效率保证义务,单位需适当容忍

更新时间:2021/7/30 15:50:06 浏览次数:892

导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必须达到用人单位的业绩要求吗?业绩不好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此事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理上,劳动义务的履行与民事义务履行方式不同。劳动者并无效率保证义务,用人单位以特定业绩作为考核标准,需顾及劳动者的完成能力和态度两个方面。但采取类似末尾(排名最后5%之列)考核的方法,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基本法理,不能得到裁判支持。

 

案情:排名末尾被辞退

小仲是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销售人员。由于20194月产出为1单, 5月产出为0单,该公司根据《市场业务线“英雄联盟”竞赛制度》之优化及保护机制第三条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该竞赛制度第三条规定,月度赛排名末尾5%的员工将进入优化流程,符合优化保护机制的员工可根据流程申请保护,优化及保护机制包括:连续2个月进入排名末尾5%的参赛员工,公司有权与其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201963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通知》,解除了与小仲的劳动合同。

 

争议:业绩不佳公司能否无偿解除合同?

劳动者业绩不佳是企业常见的裁人理由,业绩不佳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身体疾病、外部市场、同事配合等等。此外,如果进行业绩排名,总会有人处于末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业绩不佳的员工?

 

仲裁观点:末位淘汰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2个月进入赛果排名末尾5%,而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对申请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60元。

 

律师评案:履行劳动合同并无效率担保义务

劳动合同的履行标的,不同于买卖等合同标的,法理上,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并无效率担保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这条法律规则属于法理上无制裁性质的该当规定。一般来说,劳动义务履行客观的给付标准(勤劳、地方习俗、商业习惯等等)并无规范性效力,需要以劳动者主观可能为界限,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容忍劳动者个人不同能力及工作效率。所以末位淘汰规定违反了法律,象本案这种进入排名在后5%的规定,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末位淘汰规定,以这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不过,法律虽然不要求劳动者对工作效率承担保证义务,但如果劳动者故意不适当地履行劳动合同,故意不为适当给付义务,就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