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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球日——保护环境,法律与你同行

更新时间:2021/5/7 10:33:49 浏览次数:1062

世界地球日(Earth Day)即每年的4月22日,是一个专为世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节日,旨在提高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保运动中,通过绿色低碳生活,改善地球的整体环境。今年是第52个世界地球日,宣传主题为“珍爱地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如何用法律的方式保护地球吧。

1、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

2、哪些人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控告和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应首先就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及其有损害事实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

4、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测报告等证据能否直接转化?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说明环境执法过程中的监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但是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