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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研究—-RCEP争议解决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21/4/6 10:12:56 浏览次数:924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随着贸易协定的签署,一个包含了世界一半人口,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贸易总额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诞生,成为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这一贸易区的设立,必将对世界经贸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在拥抱世界、扩大开放、争取商机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争端。争端解决机制往往是国际贸易协定的核心条款,也是各国外贸从业人员与涉外律师最关心的条款之一。作者现就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做一个简单梳理。

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RCEP的争端解决目标是“为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这一目标强调了协议希望建立有效、高效和透明的争议解决机制,在争议解决的程序方面,诸多条款和原则与WTO类似,依然分为磋商、申请成立专家组、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审理、执行审理结果几个阶段,但在一些具体程序问题上又结合新时代经验有所改进。

调解贯穿争议解决过程

RCEP首先进一步强调了调解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关键地位。各国之间贸易的稳定与争议的解决依赖彼此的合作与沟通,RCEP将调解机制贯穿于整个争议解决的全部过程中,并作为成立专家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RCEP明确“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只有在未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起诉方可以通报被诉方,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争议事项”。而任何时间达成的调解,可以终止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更高效的解决机制

WTO相比,RCEP最大的亮点在争议解决机制更为高效,最典型的一点就是取消了WTO中设置的上诉程序。WTO上诉机构受理案件众多,但办案效率一般,败诉方往往恶意利用上诉程序,增加胜诉方负担,提高谈判筹码。因此,上诉机构改革一直是WTO规则中的重点改革问题之一。为提高效率,RCEP则直接取消了上诉机构,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应当是终局的,并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除了上诉程序简化之外,RCEP还加快了磋商的进度,磋商时间从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变为30天内,特殊紧急情况下为15天。对不发达国家更完善的保护

专家组组成和审判阶段,也更加强调缔约各国的平等,这在缔约国发展水平不均衡的RCEP中尤为重要。首先体现在在组成仲裁委的过程中更加重视争议当事国意见,专家组三名专家由争议国双方各任命一名,最后一名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可以提出三人名单供对方选择(十九章第11条),相比之下,WTO规则中专家组成员由秘书处提名,除非特殊理由,争端各方不得反对。在实体裁判过程中,除了重申WTO在争议解决中要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特殊情形的原则之外,也明确专家组有权在争端解决程序过程中提出“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且只需要在报告中明确表明一方为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在裁决中就可以予以考虑。当然,这一条款规定依然比较概括,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最不发达国家利益需要未来进一步实践检验。

RCPE条款和其他国际协定冲突

RCEP规定,缔约国间争议解决主要依据RCEP条款,依照一般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并未规定可以在争议中参照其他国际条约和相关解释,但协议第十九章第4条特别规定了协定的《WTO协定》的任何条款,专家组也应当考虑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WTO专家组报告和WTO上诉机构报告中所作出的相关解释。但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不得增加或减少本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家选择过程中,也明确把在WTO专家组成员或者任职经历作为重要资历。协议条款与包括WTO在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冲突时,条约并未采取某个规则为准据法,或者“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常见原则,而是继续了RCEP中强调的争议协商解决原则,第二十章第2条规定“如一缔约方认为,本协定某个条款与该缔约方和至少一个其他缔约方同为缔约方的另一协定某个条款不一致,应请求,该另一协定相关缔约方应当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目前看,似乎缔约各方在与其他国际协定冲突的法律适用方面采取一个相对灵活的机制,具体如何运行、运行效果如何需要在未来实践中持续关注。

整体来看,截止目前,WTO和之前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已经逐步形成了现阶段比较稳定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之外,RCEP对现有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并没有特别重大的变革,各缔约国也没有确立RECP条款相比其他贸易协定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实践中,缔约国各市场主体依然需要关注之前已经签订的多边协定和WTO规则,目前RCEP更多还是对当下国际贸易体系的扩大和补充,表明各国进一步经贸合作开放的态度,对某些国家可能开启逆全球化时代的未雨绸缪,而不是对现有国际经贸秩序的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