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乌兹每周新闻简报
Ø乌央行简化外汇管理条例,允许企业灵活调整购汇用途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修订了《外汇交易规则》,自7月16日起允许企业变更在国内外汇市场购买的外币用途,无需再经历“先卖回、再重新购买”的繁琐..
07-24
数据竞争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5年8月28日,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其中262号、263号均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3款首次以分则具体..
06-26
国创观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其换了多次工作若干年后,还能向人社局(税务局)请求追缴吗?有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未设置..
下面一则票据纠纷,具有较为典型的指导和警示意义。
上海某公司有几张大额银行未到期承兑汇票,但为了套取现金,以借款形式将票据给付了被告张某,并就张某应支付的数额和时间进行了约定。而后,张某并未按期支付钱款,公司了解到,张某已经将这些票据做了套现,且涉嫌诈骗。
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希望律师帮助他们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立案程序,通过票据的挂失止付和法院的除权判决追回票据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公司通过法院公示催告程序能否顺利获得票据权利呢?
通过分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完全追回票据权利,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审查票据的背书转让是否连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经背书转让的最后持票人是否支付对价并通过真实交易取得该票据。
如果以上两个因素的答案都为“是”,那么,即便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得除权判决,最终还是会因最后持票人主张权利而无法真正获得票据的合法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票据套现有风险,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