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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送女出国 妻子擅自处理被判返还

更新时间:2013/4/16 14:20:10 浏览次数:1648
2000年6月,张先生在工作中被电弧全身灼伤,经鉴定构成因工致残程度五级,住院治疗了5年之久。厂方支付了张先生工伤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3.8万元。

张先生住院期间,家中事务全由妻子周女士打理。为了表达感恩之情,张先生陆续将43万元工伤残疾补偿金转入妻子账户中。2011年3月,夫妻关系恶化,妻子携女儿离家,将家中所有现金、存款和贵重物品都带走,两人分居。同年3月13日,妻子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存入女儿的银行账户名下。

去年11月初,张先生感到唤回妻子无望,便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工伤补偿款,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归还43万元工伤补偿金。

庭审中,周女士认为张先生获得的43万元补偿款并不都是工伤补偿金,其中有30万元是补贴家庭的房贴,剩余的13万元中也只有部分是伤残补助金。她还认为,两人曾口头约定在女儿高中毕后让其出国留学,所以张先生才会将43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并要求自己代为保管,用于女儿出国留学。2011年3月,女儿的出国手续已办好,急需费用,所以将43万元加上自己的存款共计100万元转入了女儿的账户,故不同意返还。

张先生则称,从来没有和周女士约定将这笔钱给女儿留学,也不知道周女士已将100万元转入女儿的账户。

律师说法:

工伤补偿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非公有。本案中周女士无权处分这笔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