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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4/9/19 10:03:00 浏览次数:1190
 

          本期与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方的约束力,法院怎么来确定受让人明确反对,特别是“不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那么,如何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方的约束力,法院怎么来确定受让人的明确反对,特别是“不知”?
律师观点:
          如果被转让的债权合同系明确载明仲裁条款的合同,受让人也没有提交当事人之间关于仲裁条款的特别约定,或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债务时曾明确反对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函件、会议记录等,那么,受让人原则上就没有理由说没有看到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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