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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
更新时间:2014/9/18 10:11:26 浏览次数:1317
 

答:在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既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又主张损害赔偿的,对于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存在争议。根据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的赔偿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所以,在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并用,但定金和损失赔偿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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