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于2014年4月8日进去一家公司上班,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工资2000元。试用过后是2000元加其他提成补助。本人在6月下旬得知自己怀孕一个月。按合同约定本人应该在6月9日就已转正,但7月9日公司领导因为我怀孕以我试用期不合格没填写转正申请不算转正为由要我回家休息,并提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从现在开始发放每月工资直到我生完小孩产假结束。我可以提出哪些合理的赔偿要求?谢谢!
赵律师答:如果公司有明确证据证明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那么公司方面是有权利开除您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不得根据四十、四十一两条规定与孕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内不合格这一情况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中,因此,可以说在试用期内,若确有证据显示员工不合格,即使是怀孕期间的妇女,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建议可以先与公司协商,之后若仍有纠纷,欢迎来访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