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家公司有一段时间业务往来,后来因为对方质量问题终止合作。最近对方上诉法院,告我公司尚欠5万余款未支付,对方提交的证据只有送货单底单,请问应该由谁来举证该事实以及具体欠款金额数目?谢谢!
律师说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举证你方欠款事实,你方举证还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