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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保护家禽不被捕杀持酒瓶砍断城管两根肌腱
更新时间:2013/4/15 11:04:42 浏览次数:1456
 

事发地点位于湖西路上的湖西村小区车棚附近,接到报警的南湖派出所民警正在勘验现场,“这名蛮不讲理的中年妇女姓苏,家住湖西村小区内,她就是在这里用酒瓶伤人的!”据莫愁湖街道福园社区管理站葛女士介绍,当日下午2时许,他配合街道城管科的几名城管协管员参与捕杀该户散养三只鸡,苏某散养的简易鸡笼在大门的左侧,凌乱的鸡窝内外鸡毛鸡粪随处可见,葛某称,苏某见到协管员上前捕鸡,赶紧把三只鸡揽入怀中,伺机往家中躲闪,被协管员识破拦住后,肆意辱骂推搡队员,争执中苏某又迅速趴倒在地,用身体护住三只鸡不让队员拿走,口中扬言“我就要得禽流感,传染给你们!”

“她现场像发疯一样,不听我们宣传教育!”一名参与捕杀行动却遭到苏某蹬了四五脚的邓姓协管员描述,当他们将其中的两只鸡抓住捕杀后,情绪激动的苏某突然跑进自家厨房内,拿出一把锈迹斑斑的菜刀刀背胡乱向现场几名协管员挥舞,忍受疼痛的队员将行凶的菜刀夺下后,仍不罢休的苏某再次复入家中,手拎一支啤酒瓶冲出来,赫然当着队员的面,猛地敲碎直接冲向队员,“哎呀。”一名姓童的协管员在保护同伴的同时,自己被碎酒瓶戳中右脚,疼痛不已,仍坚持不还手,眼见自己扎伤队员后,苏某乘人不备,迅速骑车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童某两根肌腱断裂,已入院手术治疗。对伤人的苏某,目前南湖派出所已介入传唤调查。

律师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苏姓妇女用利器伤害童某符合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童某鉴定结果是重伤,那么苏某还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加重量刑。

是否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可见,只有针对不法侵害才存在正当防卫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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