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早年随父母出国定居,后取得意大利国籍。2011年,郭某回到中国,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后因公司拖欠郭某工资,郭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工资,但是郭某并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郭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郭某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故其与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可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郭某已经提供的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