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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9/23 17:19:42 浏览次数:1727
 

A公司为B公司的货物供应商,双方2011年起开始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收2012年货款,被告向原告签发支票,票面金额为xxx元。7月18日,原告持票去银行兑款时,遭“以挂失止付”为由退票。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票据责任,支付款项xxx元及201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B公司称,之前由于对账错误,支票开票金额已经超过被告应付款项;另外,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现不支付款项,质量问题另案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第一,   原告是否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订购单、加工对账单、支票、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取得票据,已经给付对价。被告主张的对账错误,票据金额多于实际交易金额。但是根据被告之前为原告开具的票据金额已经超过被告主张的交易总金额,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故原告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   被告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主张玻璃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支付货款,由于被告未能对此举证,只是表明会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充足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xxx元,并支付201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