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一则票据纠纷,具有较为典型的指导和警示意义。 上海某公司有几张大额银行未到期承兑汇票,但为了套取现金,以借款形式将票据给付了被告张某,并就张某应支付的数额和时间进行了约定。而后,张某并未按期支付钱款,公司了解到,张某已经将这些票据做了套现,且涉嫌诈骗。 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希望律师帮助他们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立案程序,通过票据的挂失止付和法院的除权判决追回票据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公司通过法院公示催告程序能否顺利获得票据权利呢? 通过分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完全追回票据权利,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审查票据的背书转让是否连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经背书转让的最后持票人是否支付对价并通过真实交易取得该票据。 如果以上两个因素的答案都为“是”,那么,即便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得除权判决,最终还是会因最后持票人主张权利而无法真正获得票据的合法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票据套现有风险,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