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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财税部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1/12/28 8:58:23 浏览次数:297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    六、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发布公告正式明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

       增值税扩容试点在即,上海财税部门正式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并明确了操作方法、计算公式等相关政策。

       上海税务部门公告说,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 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 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同时,公告对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等都给出了明确规定和计算公式。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算法各不相同。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上海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对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洋山保税 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 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