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央视CGTN播出陈敏律师纪录片
在2026年10月17日总理李强访问乌兹别克斯坦之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GTN俄语频道播出了纪录片项目《从黄河到锡尔河》第二集,以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敏律师为主人公,记录了她自2012年起深耕中乌跨境法..
10-22
《建工解释二》落地后,“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告发包人吗?工程款追讨路径全梳理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对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制度作了颠覆性调整:原则上关闭了..
09-22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季鑫律师当选上海市普陀区侨商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侨商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换届大会顺利召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季鑫律师凭借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影响力与对侨商服务的持续贡献,当选为上海市普陀区侨商联合会第二..
王某与张某签订房租租赁合同,由王某承租张某房屋一座,双方对租金支付及房屋交付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王某拖欠支付租金,张某想通过断电、断煤(气)、断水的方式要求王某支付房租。这种方式是恰当的吗?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王某还需支付张某断电、断煤(气)、断水期间的租金吗?这些问题都是租赁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最经常碰到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出具了专门的司法审判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遇到承租方拖欠租金的情形,首先要依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既可能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也可能约定先使用租赁物,然后再付租金,因此,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而且,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意思,如以不让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而断电、断煤气、断水的,就应当认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以使承租方支付租金为目的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相应抗辩。
至于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后,承租方应否支付相应期间租金的问题,我们认为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当断电等行为尚未根本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如以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没有电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使用起来不方便,但仍然能够实现居住目的的,则继续使用房屋的承租方仅得相应减少租金,而不能完全不支付;如断电等行为从根本上影响了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的,如以经营餐饮为目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必将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承租方就不必继续支付该期间的租金。但是在后一种情形下,承租人如果在断电期间仍然占用了房屋的,则应结合出租方是否要解除台同、是否已经给予其合理的搬出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给予出租方相应的补偿。